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系统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按明细申报的要求,从2014年1月份起,省财政厅不再代理统发工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各统发工资单位按照税法规定自行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从2014年1月份起,我校将按月将个人从学校取得的各项所得纳入税务征税系统计算并代缴个人所得税。校内在编教职员工的加班费、代课费、岗位津贴、评审费、监考费等所得,一律纳入个人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支付给非本校教职员工的各项涉及个人所得税费用,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划财务处
20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