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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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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媒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办法

时间:2019-05-2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校内各单位及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在山西传媒学院内部出版发行的报纸型、期刊型、书籍型、电子型等出版物,不包括公文、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校内出版物是我校师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宣传党的政策,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阵地,也是关心国家和社会事务,热情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交流思想、传递信息、反映建议的重要渠道、重要载体。

第四条  校内出版物实行主办单位(备案单位)负责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自办的内部出版物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所属学生组织(含社团)自办的内部出版物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管理,并对内容和质量严格把关。

第五条  校内出版物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出版物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校内出版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核发《校内出版物准印证》并编号处理;指导校内出版物主办单位(备案单位)的办刊工作,组织校内出版物的培训、评比、协调、检查等工作。校内出版物经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或备案,并核发校内出版物准印证后方可印刷发行。其校内出版物准印证编号应印刷于显著位置。凡未经核准的出版物,严禁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二章  创办审批

第六条  学校各院、系、部、处、室、所、中心及其所属科研团队、学生组织等创办的校内出版物,主办单位应为本单位或团队、组织所属单位。校级学生组织创办的校内出版物,主办单位应为学生处或团委。校内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校内出版物,须明确牵头单位。

第七条 创办编印校内出版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方应是内部出版物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出版物主要责任人应为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

2、有确定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如撰稿、编辑、校对人员等;

4、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5、编印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6、具有合法的经费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7、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八条 申请创办校内出版物须先报主办单位(备案单位)负责人审核:

1、以学校名义创办的内部出版物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2、校内各单位创办的内部出版物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3、校级团学组织、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出版物报由校团委负责人审核同意;

4、党总支、各支部、院级团学组织、班级创办的内部出版物报由所属党总支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九条 申办单位在办理申请时应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以下材料:

1、从校园网“通知公告”栏下载《山西传媒学院校内出版物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四份,应当写清下列事项:

1)出版物名称;

2)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

3)出版物发行宗旨;

4)出版物发行量及出版周期;

5)出版物出版组织概况;

6)出版物出版发行经费来源;

7)出版物发行人、主编及编辑的姓名、院系、年级、住址与联系方式。

以上事项如有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一周内向党委宣传部办理变更登记。

2、出版单位的章程;

3、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办单位作出同意出版或不同意出版的决定。同意出版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不同意出版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办单位应于接到党委宣传部同意出版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党委宣传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校内出版物准印证》和校内出版物准印证编号。逾期未领取,所有申办材料作废。未经登记许可的自办出版物视为校内非法出版物,党委宣传部有权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校内出版物一经出版,每期须报送党委宣传部存档备案,并在每年的1210日至29日到党委宣传部进行年检。年检时须填写《山西传媒学院校内出版物年检登记表》(见附件2),应提供样刊和出刊情况年度总结。

经党委宣传部审查合格,方可继续办刊;若不合格,限期整改,直至停刊。党委宣传部可以对各内部出版物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多次出现问题而未能改正者,责令停刊。

第十二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在全校通报、责令整改或责令停止出版;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出版,并吊销其准印证编号;违反法律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1、出版物刊载本办法第十一条禁止内容的;

2、在同一单位内有相同或相似出版物的;

3、有申请时弄虚作假行为的;

4、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5、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

6、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四条 校内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党委宣传部申请注销登记:

1、自行停止的;

2、分立、合并的;

3、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作为校内出版物的统一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校内出版物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

2、对校内出版物实施年度登记、审查;

3、对校内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校内出版物的主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出版物编辑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2、负责校内出版物成立申请、登记和注销登记;

3、监督、指导出版物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审核出版物编辑部的出版宗旨、工作方针及出版计划和内容;

4、每期出版物出版三日内,将出版物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5、负责出版物的年度初审;对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情况做年度总结,并向出版物的审批登记部门提交备案;

6、加强采编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第十七条 校内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经费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刊登广告或进行有偿经营性活动;

  2、有利于维护校园稳定;

  3、严格按照其宗旨开展活动;

  4、有固定的发放范围,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

  5、主办大型活动必须报请主办单位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6、不得使用“××报”、“××刊”、“××杂志”等字样,必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

第十八条 校内师生员工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创办任何内部出版物;凡未经登记审批而擅自办刊的,严禁出版发行,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西传媒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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