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和网络舆论氛围,推动宣传思想工作守正创新,根据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中央、省委关于网信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新媒体,一般指以山西传媒学院、山西传媒学院各单位、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的名义建设,认证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包括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短视频、网络视频直播帐号等移动应用客户端。
第三条 校园新媒体是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舆论阵地,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发展和运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做好网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形成新媒体工作合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新媒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对学校新媒体进行归口管理,职责为制定管理规范,统一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等;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协助党委宣传部开展工作。
第五条 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管理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平台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六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进行分级管理。学校官方新媒体由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各二级院系和职能部门官方新媒体平台由各二级院系和各职能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各二级院系党总支书记和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中共党员)担任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院系级学生组织和社团及学生班级的新媒体平台归口所在二级院系管理,校级团学组织、学生社团的新媒体归口学校团委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微信群的建立,遵循“统一建立、规范管理、专人负责”原则。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合法合规、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第八条 开通、建设新媒体的部门、院系,可依据有关规定,健全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三章 备案与审批
第九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需要开通新媒体平台的单位,事先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创建一周内,向党委宣传部备案,填写《山西传媒学院新媒体备案登记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已开设但尚未备案的单位,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条 学校对学校官方新媒体、各二级院系和职能部门官方新媒体实行建设审批,未通过审批的平台不得继续运行。如需变更账号名、账号注册信息等,须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报党委宣传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如需调整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须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未提交年审材料或审查不合格的平台不得继续运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院系未经备案及个人开设的新媒体平台账号不得以“山西传媒学院×××”“山传×××”“CUSX×××”等学校特征专属名词命名运营,不得擅自使用校徽等相关标识作为新媒体平台标识,且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各院系、职能部门、社团等组织机构名义建立,涉及学校事务,用于工作交流、信息发布的微信群需经党委宣传部备案,备案流程与新媒体平台相同。各部门、院系对本单位各级各类用于工作的教职工、学生微信群的建立、运行负有监管责任。
第四章 发布和运行
第十三条 新媒体各平台是校园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方针,积极利用新媒体促进工作。各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注重个性发展,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新媒体平台要制定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和“三审三校”流程,各部门、院系应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含有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内容。各级各类微信群发布内容应与业务工作、教育教学相关,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不得发布黄色淫秽、暴力、低级趣味的表情、信息、图片、网址链接;不得发布与主流舆论不一致的言论、观点和文章;不得散布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材料;不得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流言谣言;不得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的信息;不得宣泄个人不满情绪和恩怨私愤,不得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不得发布煽动群体性泄愤言论。
第十五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危机公关应对时,各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发挥本平台特色,与学校官方新媒体进行互动、内容互转,形成良好的新媒体矩阵,放大集群新闻宣传效应,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
第十六条 新媒体各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出现有损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须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并妥善处置。同时要严格遵守学校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新媒体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和微信群,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山西传媒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停更、停办涉事新媒体,解散涉事微信群。
第十八条 新媒体平台如果涉及校内数据服务,服务器必须在校内设置,并按学校服务器管理有关规定报信息中心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西传媒学院委员会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