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落实党管媒体的政治原则,加强校内宣传舆论阵地建设与管理,推动学校宣传舆论阵地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为学校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内宣传舆论阵地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宣传政策、表达思想、传递信息、营造氛围的各种载体,主要包括校报、学报、校内刊物、广播站、电视台、电子屏幕、宣传栏、公告栏、广告栏、宣传展板、宣传标语、横幅等传统媒体阵地,校园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新媒体平台以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影视放映、校内广场活动等。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宣传舆论阵地的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部门应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校内宣传舆论阵地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校内所有宣传舆论阵地必须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不得发布下列有关内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不利于学校发展稳定、影响学校声誉的;与学校工作无关的。
第二章 校内媒体
第六条 学校校报为《山西传媒学院》,学报为《广播影视研究》,是经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合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学校对内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山西传媒学院》由校党委主管,党委宣传部主办,实行主编负责制;《广播影视学院》由学校主管,科研处主办,实行主编负责制。党委宣传部负责《山西传媒学院》和《广播影视研究》的宣传政策指导,每期《山西传媒学院》和《广播影视研究》应及时报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校园网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阵地和喉舌,是对外宣传展示的重要窗口。党委宣传部是校园网主页信息发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网站主页新闻的采编、审核和发布,网站主页通知公告的审核、发布工作及更新维护,同时对校内各级网页进行监督。各院系、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二级页面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及更新维护。在校园网上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广播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报道学校的重要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反映报道各院系、各部门工作动态,营造健康向上的宣传舆论氛围。广播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管,校团委直接管理,具体负责广播内容、节目安排、播音时间的审批把关和日常站务管理。
第九条 电视台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报道学校的重要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反映报道各院系、各部门工作动态,营造健康向上的宣传舆论氛围。电视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管,影视制作中心直接管理,具体负责播出内容、节目安排、播出时间的审批把关和日常台务管理。
第十条 校级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维护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各部门、各院系及院系学生组织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分别由各部门、各院系负责管理,其他学生社团和组织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与维护由其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所有网络公众平台的舆情监管与报告工作。各级各类以学校名称要素命名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均须到党委宣传部备案。在新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应严格按照《山西传媒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
第十一条 校内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活动严格执行“一会一报制”,严格按照《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实施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校内宣传阵地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为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管部门,校内各部门需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须严格按照《山西传媒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校内出版物属于职能部门刊物的,实行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属于系院刊的,实行所在院系党总支书记负责制;属于协会、学会、社团刊物的,实行协会、学会、社团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制。每期出版清样应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三条 校内宣传栏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统一设立和分配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和使用。校内宣传栏主要用于宣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有关上级和学校的重要决议决定,使用单位的重要新闻、工作动态、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制度和规定等。校内宣传栏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各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其他单位需要使用或临时使用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党委宣传部批准。经批准分配使用的宣传栏,党委宣传部要做好监督管理,各使用单位、部门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定期更换内容,保持卫生整洁。禁止张贴非法宣传品,禁止张贴广告、招贴、通知、启事、海报等,禁止将宣传内容张贴在宣传栏玻璃上。
第十四条 校内公告栏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统一设立和分配使用,后勤部门负责日常保洁维护。校内各类通知、通告、公示、启事等应在学校公告栏内张贴,禁止在公告栏以外的墙壁、树木、电线杆等地方张贴,违者责令清除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校内广告栏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设立和分配使用。校内单位和个人需张贴广告、招贴、海报等广告宣传品的,必须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并在指定的广告栏内张贴。未经批准,随意张贴和散发广告宣传品的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学校保卫部门和后勤部门负责处理。严禁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招贴、海报、宣传单等广告宣传品以及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第十六条 宣传展板是指为服务学校中心工作而设立的临时性活动宣传设施,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审核,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和使用。需要布设宣传展板的,须报宣传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整齐摆放,活动结束后及时收回,严禁乱摆乱放和乱丢乱扔。经批准设置的宣传展板,内容要积极健康,设计要美观大方,乱写乱画或格调低下的应予及时撤除。
第十七条 校内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包括各类纸质标语、布质标语、气球标语、彩虹门标语等)和宣传品(喷绘,如海报)须由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品。经批准的宣传标语应在指定位置和指定时间内悬挂、张贴,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收回,禁止乱挂乱扯乱张贴,违者予以撤除。
第十八条 校内电子屏由信息中心负责设置、日常维护,党委宣传部负责电子屏信息内容审核。其中文华楼、文博楼、食堂、户外立式电子屏由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信息发布,学生素质拓展中心电子屏由学校电视台具体负责信息发布。在电子屏上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应严格按照《山西传媒学院校园电子屏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校内广场活动
第十九条 校内举办展览、展示活动,应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举办。经批准举办的展览展示活动,应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举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撤展,禁止违规办展。
第二十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电影放映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从事电影放映业务。校内有关部门需进行专场教育教学电影放映活动的,应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放映。严禁在校内进行录像放映活动,属于教学计划内的课堂录像放映活动除外。利用校园网、电子阅览室和电视、投影等设施设备进行影视放映活动的,必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放映。
第二十一条 校园广场文化活动是指需利用校园广场举行的校园文化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院系组织的学生校园广场文化活动需经院团委或学生处审批,报保卫处审核,报党委宣传部备案;由其他单位组织的校园广场文化活动,需报保卫处审核,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举办。经批准举办的校园广场文化活动,应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举办,活动内容要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弘扬时代主旋律,禁止举办低级趣味和不健康的活动。经批准举办的校园文化广场活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加强与学校保卫部门的配合联系,注意维持现场秩序,确保治安和消防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西传媒学院委员会
2019年5月16日